法的认识---1


法的认识---1




1法是皈依处。


在《相应部6.1.8》梵天相应里佛陀初证正觉,告诉梵天沙汉婆提(Sahampati)以法为皈依处:「我宁可对我所悟之法,尊敬此法而予近住。」

见法即见佛,法是最终的皈依处。三宝偈云∶「世尊所善妙及详尽解说之法,须经学习和奉行,亲自体会和自见,是可奉行,可得成果,超越时间与空间;请来亲自查看, 向内返照, 智者皆能各自证知。」学习法,观察和学习僧众的行为也是修持法。
佛对阿难说的:「阿难!当自熾燃,熾燃於法,勿他熾燃!当自归依,归依於法,勿他归依!云何自熾燃,熾燃於法,勿他熾燃?当自归依,归依於法,勿他归依。
阿难!于此,比丘当以身观察身,精勤自觉不怠,深思而住,排除此世界之贪欲、忧悲,对受……乃至……对心……乃至……对于法观察法,精勤自觉不怠,深思而住,排除此世界之贪欲、忧悲。如是,阿难!当自作洲,自作归依,勿归依他人;以法为洲,法为归依而住,勿归依他人。
阿难!于现在或我灭后,若有人自作洲,自作归依,不归依他人;以法为洲,以法为归依,不归依他人者,阿难!彼等于我比丘众中,将在最高境地,必定乐于修学。”」([大涅盘经])



法增比丘,佛历二五五一年三月写于中国云南鸡足山,八月补充于布里诗本,澳大利亚。
愿众生安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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